【NO.1】卖期--公允价值套期财务岗位手册
公允价值套期,按24号财务准则规定的套期保值需具备下述五大条件之a、b、d、e四款:
a、书面文件(由管理当局出具,并指定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及套期策略,至少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要素)
b、预期高度有效,套期关系符合预设的风险管理策略。
c、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存在影响企业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本条主要适用于预期交易套保)
d 、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计量。
e 、在指定套期期间内(财务报告日)持续的对该套期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入金、出金的财务处理
1、按实际入金金额作如下分录:
借:期货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xx帐户
如:企业打款1000万到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保证金
则做如下分录:
借:期货保证金 1000万
贷:银行存款—xx帐户 1000万
2、出金作相反会计分录:
如:上海电机厂从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出金200万
则做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xx帐户 200万
贷:期货保证金 200万
二、开仓、套保存续期间、平仓时的财务处理
1、期货卖出开仓时的会计处理:
(1)、确认期货手续费:
借:套期损益—手续费 --(注:亦可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下设子目)
贷:期货保证金
注:套期手续费金额相对期货盈亏一般不具有重要性,其入账科目在准则上没有明确规定,建议与期货损益一般看待,计入套期损益。
(2)、确认套期关系,即将拟保值存货转入被套期项目科目:
借:被套期项目—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企业可在被套期项目下设二级科目,区分原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此外,开仓时期货头寸公允价值为零,不做确认。
(3)、作套期有效性评价:
企业在开仓和指定套期关系时,应就套期有效性作预期性评价:根据所买卖期货合约设计原理,企业有理由预期该头寸的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应能高度有效地对冲存货因未来期间价格变动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
2、套保存续期间的会计处理:
(1)、持仓期间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月末):
A、确认本会计期间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按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金额(期间期货浮动盈亏变化,假设为a):
借:套期工具 a
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 a
B、确认保值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假设为b)
借:套期损益—被套期项目 b
贷: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b
C、做套期有效性评价:
首先对本会计期间做回顾性评价,按上面的假设,期货盈利为a,现货贬值为b,则,套期有效性为a/b*100%,如果在80%--125%区间内,则为高度有效。另外,对未来期间做预期性评价:根据期货合约的设计原理,企业有理由相信所持期货头寸的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可以高度有效地抵消未来期间现货因价格变动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
D、确认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可与企业的其他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项目一并考虑):
分别计算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期初、期末账面余额变动金额,加总后乘以未来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期末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3、现货出售,期货平仓时的会计处理:
(1)、对该单套期业务整体作套期有效性评价:
分别计算套期工具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假设为A)和套期开始日至现货销售发生时因现货价格波动导致的销售收入变动额(假设为B),则套期有效性为:A/B*100%,如果在80%--125%区间内,则为高度有效,继续按照套期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a、确认上期末至期货平仓时点,套期工具(期货)公允价值有变动(浮动盈亏变动)按变动金额(假设增加):
借:套期工具
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
b、确认上期末至期货平仓时点,被套期项目(现货)公允价值有变动,按变动金额(假设减少):
借:套期损益—被套期项目
贷: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c、确认平仓手续费:
借:套期损益—手续费
贷:期货保证金.
d、确认现货销售收入:
按发票所载货款、增值税额及销售产生的回款金额(或应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结转销售成本,除了结转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在套期损益中反映的该单套期总盈亏也一并结转。
A、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被套期项目—成本
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B、借:主营业务成本
套期损益—套期工具
贷:套期损益—被套期项目
套期损益—手续费
f、确认套期工具变现(即期货头寸平仓):
借:期货保证金
贷:套期工具
(2)、如果计算结果超出80%--125%的范围,则应综合考虑该单套保的操作过程,如果审计师认为无法按套期会计方法操作的,可将原确认套期损益的分录冲回,并重新按衍生工具确认有关盈亏,分录如下:
a、确认手续费
借:投资收益
贷:期货保证金
b、确认期货盈亏
借:衍生工具
贷:投资收益
c、若不按套期会计方法,现货方面只做常规处理,有关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的分录同一般操作,此处略。
(3)最后冲销因该项套期业务而确认的有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可与企业的其他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项目一并考虑):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或: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注:企业应注意套期时点现货价格的选取,一定要有代表性,避免因初始现货价格选取不当导致套期有效性超出准则允许范围,也可提前与审计师沟通有关价格选取标准。)
三、错单及期货换月的财务处理
1、换月:
套用准则术语,期货套期中的换月操作是用一项新的套期工具代替原工具。按照新会计准则2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后一段规定:“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联系准则上下文,其涵义为,只要展期或替换动作在套期开始的正式书面文件中有正式说明的,该展期或替换动作不影响原套期关系的成立。有关展期或替换动作发生的盈亏,以及新套期工具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可以继续在套期损益反映。有关操作如下:
(1)、将近月合约平仓
A、确认套期工具从上期末至平仓时点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
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
B、确认原套期工具变现,按平仓盈亏(结转后套期工具应无余额):
借:期货保证金
贷:套期工具
C、确认平仓手续费:
借:套期损益—手续费
贷:期货保证金
(2)、在远月开仓
A、确认开仓手续费,按手续费金额:
借:套期损益—手续费
贷:期货保证金
B、对本换月操作作适当说明,并做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见上文。
2、错单:
错单在本质上属于人为失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列入营业外收支,但有关损失或利得金额较小,没有重要性的,可简化操作,与套期手续费按相同方法处理,或计入投资收益,或计入未来现货销售成本。
(1)、计入营业外收支的:
按净损失或利得净额(手续费和平仓盈亏):
借:营业外支出—错单损失
贷:期货保证金
利得做相反分录。
(2)计入未来现货销售成本的,先计入套期损益:
借:套期损益—错单
贷:期货保证金
利得做相反分录。
【NO.2】买期--现金流量套期财务岗位手册
一、相关财务政策
企业从事期货交易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尚须执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对顶》(财商字[1997]第44号)、《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319号)、《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政部财会[2000]第19号)。
企业在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主要增设以下会计科目,并且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财务需分别核算。
资产类:期货保证金。下设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二级科目
损益类:递延套保损益。
二、账务处理
1 向期货公司入金
借: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
贷:银行存款
2 企业建立套保头寸
借: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贷: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 企业建立头寸后,如面临风险追加保证金
借: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贷:银行存款
3 企业平仓了结时
a.损益核算:
盈利:借: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贷:递延套保损益
亏损:借:递延套保损益
贷: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b.手续费核算:
借:递延套保损益——交易手续费
贷: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c.资金划转:
借: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
贷: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
d.损益分摊:
借:递延套保损益
贷:材料采购、库存商品、产成品等(亏损则相反操作)
4 从期货公司出金
借:银行存款
贷: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
若发生实物交割,企业在实物交割期被确认为买方的,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材料采购”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交割货款的金额,贷记“期货保证金”等科目。企业属卖方的,按期货交易所单据列明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商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对方出现质量、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而收取的违约罚款收入
借:期货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如为本企业责任,应向对方缴纳的违约罚款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期货保证金
三、报表披露
(一)资产负债表
1 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上设置“期货保证金”项目,反映企业在期货经纪机构的保证金余额。这个项目应根据“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 在补充资料中增设以下项目:
“持仓合约的浮动盈利------元”(亏损用“—”号表示)项目,反映企业持仓合约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结算价计算的浮动盈利额或亏损额。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如下信息:
1 在资产负债表,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
2 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及金融
3 本期内已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
(二)损益表
在“投资收益”项目下设置“期货收益”项目(亏损用“—”表示),反映企业进行期货业务实现的损益。本项目根据“期货损益”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析填列。新《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中对企业套期保值会计处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核心内容是要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公允价值变动(期货浮动盈亏)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现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把未平仓的头寸浮动盈亏做挂账处理,这样存在人为调节账面理论的可能。新制度要求,把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就避免这个情况。